今天是2026年9月16日 星期三,欢迎光临本站 

行业动态

统一监管需与时俱进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4/12/12     浏览次数:    

统一监管需与时俱进

 

        多年来,《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能,环保部门往往把统一监管的重点放在企事业单位上,对相关部门环保履职情况的监督只停留在协调沟通上,忽视了对其环保履职的监督考核,导致环保部门在环境监管上经常出现单打独斗的局面。一旦出现环境问题,环保部门就成为众矢之的、追责背黑锅的主要对象。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赋予了新的内涵,笔者认为,环境监督与管理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机制。

  一是细化机关部门环保职能,明确监管责任。环保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要从顶层设计中列出有关部门环保职能,明确其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要让群众知道环境保护不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有什么诉求,可以直接按照环保监管责任清单,寻求相应的部门进行合法维权,避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使群众维权少走弯路,开创环境保护齐抓共管新局面。
  二是深化环保统一监管,创新监督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开展环保工作的法治保障。环保部门要履职尽责,更要创新监督机制,把环境统一监管的重心从过去监管企业转变到监管企业与监督有关部门环保履职并重上来。环保部门可以借鉴卫计部门在管理上的模式,要求在有关部门设置环保职能内设机构,监督其履行自身环保职责。一旦有关部门不履职、履职不到位,必须由统一监管的环保部门进行处罚,以推动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上履职尽责。
  三是强化部门履职考核,建立问责机制。环境质量的改善涉及多个有关部门,要邀请纪委监察和组织部门参与,对有关部门环境责任履职情况做到一季度一检查,半年一考核,年终评结果。对环保工作指标完不成达标率的、部门相互推诿的、因决策失误或工作拖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等问题,要严肃问责,尤其是要问责有关部门“一把手”。通过问责,可以提高各部门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作者单位:湖北省红安县环境保护局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550-2388155
浏览手机站